(2015)凤翔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翔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