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吴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军,吴名,郭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61-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军,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山东信达雅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名,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济南市公路管理局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建香,女,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建筑新村派出所民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军与被执行人吴名、郭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