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洪福与葛相林、葛晓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福,葛相林,葛晓菲,何少青,何少燕,葛美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周洪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海松。被告:葛相林。被告:葛晓菲。第三人:何少青。第三人:何少燕。第三人:葛美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福与被告葛相林、葛晓菲,第三人何少青、何少燕、葛美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福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福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洪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