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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袁军杰与被申请人西华凯鸿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关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军杰,西华凯鸿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军杰,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马堡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华凯鸿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富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军杰因与被申请人西华凯鸿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袁军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