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金停诉赵磊、陈立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赵磊,陈立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赵磊,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陈立真,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赵磊、陈立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何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