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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邓凤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凤娴,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何志新,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娟,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凤娴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立民初字第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凤娴上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答复认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上诉人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之间的不予分配股份分红、成员福利及征地补偿款的纠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审法院应该予以受理。(二)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其成员之间均不具有上下级的管理职能,其与村民之间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三)如果当事人因土地征用费用的处理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有关机关也难以解决。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邓凤娴在原审起诉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和龙村第一经济社)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无效,确认邓凤娴具备和龙村第一经济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况下,仍以邓凤娴属出嫁女为由,坚持对邓凤娴不予分配股份分红、成员福利及征地补偿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和龙村第一经济社向邓凤娴公开2006年至今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分配情况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情况;2、和龙村第一经济社向邓凤娴补发应发的股权分红、成员福利、征地补偿款共计45900元;3、由和龙村第一经济社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凤娴与和龙村第一经济社是因股份分红、成员福利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和龙村第一经济社向其公开2006年至今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分配情况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情况;和龙村第一经济社向其补发应发的股权分红、成员福利、征地补偿款45900元,上述请求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内部事项,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上诉人可按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相关行政机关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