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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执字第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执字第16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1621。被执行人麦某,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证号码:×××1412。原告李某和被告麦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麦某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钦彬代理审判员  蒋 淳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逸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