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行立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孙某某与依兰县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孙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依行立初字第5号起诉人李金,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依兰县依兰镇城南社区服务小区一组。身份证号码。起诉人孙伟军,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依兰县依兰镇前程社区服务小区*组,身份证号:。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李金、孙伟军的起诉状,起诉依兰县信访局。诉讼请求:判令依兰县信访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金、孙伟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