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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行立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孙某某与依兰县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孙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依行立初字第5号起诉人李金,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依兰县依兰镇城南社区服务小区一组。身份证号码。起诉人孙伟军,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依兰县依兰镇前程社区服务小区*组,身份证号:。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李金、孙伟军的起诉状,起诉依兰县信访局。诉讼请求:判令依兰县信访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金、孙伟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