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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荣民木业有限公司、嘉善荣民木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荣民木业有限公司,嘉善荣民木业有限公司,上海云民商贸有限公司,张一民,沈芸磊,钟金梅,何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上海市。负责人:王庆东。被执行人上海荣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被执行人嘉善荣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被执行人上海云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沈芸磊。被执行人张一民,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沈芸磊,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钟金梅,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何邦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长证执行字第1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及车辆,因查封的房产目前均有案外人实际居住和使用,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0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