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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孙××,女,汉族,原天津市锻造厂职工(病退),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孙××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54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1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