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乔德峰、乔继春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德峰,乔继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乔德峰,石家庄市第八医院副主任医师。被申请人乔继春。代理人牛运成,护士。代理人段秀丽,农民。申请人乔德峰申请宣告乔继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兄妹关系,申请人同胞兄妹三人,母亲于2002年去世,父亲于2015年1月去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弟乔德英也于2001年去世,被申请人既无配偶也无子女,除申请人之外,被申请人再无其他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及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之规定精神,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当然之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申请人乔德峰与被申请人乔继春系兄妹关系。2015年7月17日,申请人乔德峰向我院递交了宣告乔继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我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乔继春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1、疾病学诊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申请人乔德峰的申请经本院调查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乔继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乔继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2500元,由申请人乔德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