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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任杰与高虎忠、张晓红、田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杰,高虎忠,张晓红,田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任杰,男,1970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虎忠,男,1979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执行人田志飞,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杰与被执行人高虎忠、张晓红、田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杰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额 尔 登  德 力 格 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