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万平,定宁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蔡文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