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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61号原告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玉平。被告林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