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谭可来与李冰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可来,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谭可来,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冰,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谭可来与被执行人李冰欠款纠纷一案,该案青仲裁字(2014)第486号裁决书已生效。该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李冰以其持有的青岛钰鸿热力有限公司的50%股权抵顶2013年1月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项下所欠申请人谭可来所有的货款损失及利息。二、被申请人李冰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配合申请人谭可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三、股权转让之前被申请人李冰在青岛钰鸿热力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由申请人谭可来承担。申请执行人谭可来因被执行人李冰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协助义务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6日,我院下达(2015)李执字第296-1号执行裁定书,要求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协助将被执行人李冰名下的青岛钰鸿热力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谭可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了协助,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仲裁字(2014)第48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