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河镇。委托代理人樊某,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某,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百锁人民陪审员  段新良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