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勤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恒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勤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小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勤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柯文超,总经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3)历商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深圳市恒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勤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章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章丘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