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岩与张孝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岩,张孝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吕岩,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孝景,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岩诉被告张孝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岩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孝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岩承担。审判员 谢基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