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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明理与韩宝忠、董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理,韩宝忠,董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856号原告王明理,居民。委托代理人宋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宝忠,居民。被告董淑云,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理与被告韩宝忠、董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明理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宝忠、董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理撤回对被告韩宝忠、董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王明理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