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尔滨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雨修理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杰,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雨,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