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永光与刘诗涛、杨春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光,刘诗涛,杨春敬,蒋明文,杨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325-1号原告曹永光,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阳谷县。被告刘诗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杨春敬,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蒋明文,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杨春霞,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向被告刘诗涛、杨春敬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理由是查无此人。2015年8月6日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张疙瘩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刘诗涛、杨春敬于2013年12月离开该村至今,住址不详。本院认为,被告刘诗涛、杨春敬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