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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安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安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剑军,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占荣,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安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涉及的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