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安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安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剑军,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占荣,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安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涉及的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