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薛建分与薛玉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分,薛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分,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薛玉波,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建分与被执行人薛玉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薛玉波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