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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雷胜军诉孟万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军,孟万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雷胜军,又名雷军,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农民。被告孟万利,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新塬乡孟塬村,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农民。(系被告妻子)原告雷胜军诉被告孟万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胜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万利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胜军诉称,2013年被告孟万利承包华池县上里塬乡卫生院门诊楼的承建工程。他在被告的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拖欠他劳务工资12000元(其中有一部分未打条子)。他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接他的电话,至今未给付。现请求被告立即归还他的劳务工资12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工条一张,证明被告孟万利欠原告雷胜军劳务工资10260元的事实。被告孟万利辩称,欠原告的劳务工资属实,但卫生院的工程款现在也没有结算,他现在没有钱,希望原告宽限一段时间,他分期给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弟关系。2013年被告孟万利承包华池县上里塬乡卫生院门诊楼的承建工程,被告孟万利叫原告雷胜军在该工地打工。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12000元,由工地保管员王天河(被告孟万利表弟)给原告打工条一张,内容为“雷军,十月份180X31天=5580元,十一月份180天X26天=4680元,合计10260元,王天河2013年11月26日。”在宁县米桥工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接原告的电话,至今未给付。2015年7月10日原告雷胜军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雷胜军在被告孟万利承包的工程中打工,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工条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对此双方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且被告当庭认可所欠原告的劳务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万利给付原告雷胜军劳务工资12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孟万利承担50元,退付原告雷胜军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小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