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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终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小铭(2015)12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赵小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终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马瑞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赵小铭,男,汉族,家庭住址: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北曲格庄村***号。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银行卡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阳执字第1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