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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巩义市白河新华模具厂诉巩义市高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白河新华模具厂,巩义市高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巩义市白河新华模具厂。经营者李宪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靳占锋,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巩义市高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白河新华模具厂诉被告巩义市高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白河新华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白河新华模具厂负担。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