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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斌与被执行人李伟林、豆秀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斌,李伟林,豆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斌,男。被执行人李伟林,男。被执行人豆秀萍,女。申请执行人李志斌与被执行人李伟林、豆秀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林、豆秀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伟林、豆秀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伟林、豆秀萍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伟林的银行存款1037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