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国际丽晶城业主大会、国际丽晶城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国际丽晶城业主大会,国际丽晶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16号原告: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章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玉忠,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际丽晶城业主大会,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国际丽晶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吴云辉,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国际丽晶城业主大会���国际丽晶城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