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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秀萍与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萍,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杨秀萍。被告: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2幢附9号。法定代表人:易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萍诉被告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杨秀萍承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敦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