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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亿达机械永安市鑫土地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永安市鑫土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洪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德文,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鑫土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鲁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鑫土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安市鑫土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文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元--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