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兆彬诉颜景建、赵春景、颜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彬,颜景建,赵春景,颜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兆彬。委托代理人魏胜利。被告颜景建。被告赵春景。被告颜景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彬诉被告颜景建、赵春景、颜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彬于2015年8月14日以本案债务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彬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本案债务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李兆彬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朝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