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步跃,陈晓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9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告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赛江大道南路86号、88号。法定代表人王步跃,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解放南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董事长。被告王步跃,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陈晓晔,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2469249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246924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x号水岸明珠x幢x层B21号写字楼的房产(所有权号:0020130x)。查封被告王步跃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晨晖路x弄x号501室的房产(所有权号:浦2012015639)。查封被告陈晓晔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兴业南路x号x号楼x层101室住宅及x层101号杂物间的房产(所有权号:00042x)。查封被告陈晓晔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阳兴路一弄x号的房产(所有权号:0018x)。查封被告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闽J×××××、闽J×××××小型汽车三辆。冻结被告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24692495元。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