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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现刚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宋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宋现刚,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宋现刚盗窃罪罚金一案中,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以被执行人宋现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宋现刚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5年8月6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责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