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东明与刘彩萍、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东明,张国宏,刘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58-01号申请执行人白东明。被执行人张国宏(张国红)。被执行人刘彩萍,张国宏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东明与被执行人刘彩萍、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潼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张国宏、刘彩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宏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宏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账户及其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