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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德付与陈子辉、徐景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付,陈子辉,徐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付。被执行人陈子辉。被执行人徐景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高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