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蒋小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小军,无职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蒋小军被控运输毒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9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小军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蒋小军携带毒品租乘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欲从武汉市前往湖北省黄石市,途经武东收费站时,遇巡逻民警检查,当场从被告人蒋小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11包。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06.35克。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蒋小军检测结果为M-AMP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6、被告人蒋小军的供述及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小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6.35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小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蒋小军携带毒品租乘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从武汉市前往湖北省黄石市。途经武东收费站时,遇巡逻民警检查,当场从被告人蒋小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11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06.35克。另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蒋小军归案后经现场检测,其检测结果M-AMP项呈阳性,证明其吸食过毒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蒋小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同车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下午18时许,我在汉口前进一路一个天桥拦出租车回蕲春。一名男子说他出钱和我一起拼车去黄石,我同意了。于是,我们拦了一辆出租车去黄石。车辆行至武黄高速收费站时遇警察检查车辆。警察检查了我的随身物品,又检查该同车男子时可能发现了什么问题,就把我们都控制起来传唤到关南派出所了。我不认识和我拼车的男子,也不认识叫陈华的人。(2)证人常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19时30分,我驾驶车牌号鄂A×××××的出租车到京汉大道前进一路至前进四路中间附近,有两名男子拦车去黄石。胖的男性青年坐在副驾驶,背着一个土黄色单肩包;瘦的那个坐在副驾驶的后面,背一个黑色单肩包,他们上车后我就开始往黄石方向开。到了21点左右,车开到武东收费站时有警察在查车。坐在后面的男青年就说把车子绕过去,我说没事就检查一下身份证,我就将车子停下来。警察要他们出示身份证并下车接受检查,后来好像从他们包包里面搜到了毒品,警察就将他们铐了起来,我也被带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我看到警察在瘦的男青年的黑色单肩包里搜出了一个白色外包装的东西。证人常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辨认人常某经辨认后指出,16号照片上的人(蒋小军)就是2014年11月25日在武东收费站被民警查获毒品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人。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指认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蒋小军处查扣了其自称是“麻果”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品21907颗(外包装为白色写有芦荟棉纸盒、内有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状11包)。4、武汉市公安局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3056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检验,上述查扣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1包,净重206.3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5、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明:上述查扣的甲基苯丙胺206.35克已上交入库。6、现场尿检报告书及告知笔录,证明:被告人蒋小军的尿液现场检测呈M-AMP阳性,其无异议。7、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5)东法刑初字第113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蒋小军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8、被告人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蒋小军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9、被告人蒋小军的供述:2014年11月初,我接到一个朋友陈华的电话叫我到武汉玩,我就从湖南坐汽车到武汉。陈华将我接到汉口京汉大道大润发超市附近的一家七天酒店602房间,之后又换了几家小旅店住了几天,也是陈华喊女孩来一起吸食麻果。11月25日下午18时许,陈华在大润发超市附近的一家名为精品宾馆三楼的一间房间内将一个长20厘米宽5厘米高5厘米的白色纸盒子放进了我随身挎包里,对我说将这包“麻果”带去黄石,然后找家宾馆开好房间跟他打电话。他出门的时候给了我两部手机方便通信。随后,我在京汉大道和另一男子拼出租车去黄石,途径武东收费站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了我身上的“麻果”。我不认识和我一起拼车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小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从武汉市非法运往黄石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06.35克,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小军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蒋小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二、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206.3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建军审 判 员 俞 飞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成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