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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因与被上诉人丁帅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丁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广西大厦***层。负责人:肖兵,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伊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林家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因与被上诉人丁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武昌区天意音乐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