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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莫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莫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工作繁忙无法准时参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龙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劳靓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