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冀志新与赵万平、莱芜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074号原告冀志新,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平,居民。被告莱芜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岭村。法定代表人杨会则,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100号。负责人李海洪,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大桥北路58号。负责人杨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志新诉被告赵万平、莱芜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志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志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冀志新负担。审判员 仲晓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