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扆跃林与被申请人刘太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扆跃林,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扆跃林,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扆家庄村*组居民,现住盐湖区泰山巷**排*号。被执行人刘太平,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富裕东一巷*号居民。申请人扆跃林与被申请人刘太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督字第9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太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扆跃林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2632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扆跃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申请执行人扆跃林本金280000元及利息2632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督字第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现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李晓峰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赵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