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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满英与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英,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4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唐满英。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曾庆华,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4村民小组。代表人唐文卿,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满英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4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满英以现有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满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满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后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旺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