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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开容诉张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容,张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赵开容,女,生于1983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洪玲,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男,生于1964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赵开容诉被告张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开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容撤回对被告张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赵开容承担。审判员  昝世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