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春梅。上诉人李春梅要求判令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向其支付单位自筹部分20%住房货币补贴13208.51元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西立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李春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春梅上诉称,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是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退休职工,其与单位之间因发放住房补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起诉要求单位支付20%住房补贴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兰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崔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