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才与被告李丙豪、李丙杰、李丙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李书才,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丙豪,男,195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丙杰,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丙栓,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才与被告李丙豪、李丙杰、李丙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才撤回对被告李丙豪、李丙杰、李丙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书才负担。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