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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田建青与宋伟彬、深州陈口鑫音乐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青,宋伟彬,深州陈口鑫音乐器厂,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田建青。被告:宋伟彬,现下落不明。被告:深州陈口鑫音乐器厂。法定代表人:宋伟彬,该厂经理。被告:康君。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原告田建青诉被告宋伟彬、康君和深州市陈口鑫音乐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康彦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宋伟彬下落不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