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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望新与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村栈背冲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望新,攸县吉林桥村栈背冲煤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陈望新,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吉林桥村栈背冲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事务执行人:欧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望新与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村栈背冲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新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望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望新撤回对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村栈背冲煤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陈望新承担。审判员  刘抚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