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审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龙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地址盐湖区中银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1288132—7。法定代表人侯伟强,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刘金龙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2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2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刘金龙2013年11月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私自在耕地上建房,占地面积3150平方米,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该地北邻泰通市政,东邻苗安合,南邻道路,西邻金小勇。该地由刘金龙2005年自本村租用,租金为75000元。该宗地图幅号的I49G022048,地类为03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17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人非法占地3150平方米处以罚款肆万柒仟贰佰五十元整(47250元)。申请执行内容:1、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17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472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发现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2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第2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