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海与贾铁亮、王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王海,农民。被告:贾铁亮,农民。被告:王艳杰,农民。被告:郑宝福(曾用名郑宝占),农民。委托代理人:曹瑞丰,玉田县散水头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贾铁亮、王艳杰、郑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原告王海自愿负担。审判长江万军审判员刘丽颖代理审判员贾随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韩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