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明,男,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波,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应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解除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鸡西市某停车货运中心所有的,位于恒山区X办X委X组,建筑面积2343.77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