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磊与被执行人戚小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磊,戚小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084号申请执行人尹磊,男,汉族,1985年5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顾和兵,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戚小葵,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尹磊与戚小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戚小葵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小市村3幢49室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现本院他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戚小葵配偶周虎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7号云谷山庄X幢X单元XXXX室房产,待处置后将对款项统一进行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段福铸审判员 詹亚明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松鑫 微信公众号“”